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关于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正文内容
根据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大道**号***生态环境局***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 关于***工业固废**化年产***万吨地聚物胶凝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包环管字******[****]**号 ****-*-** **号表-***工业固废**化年产***万吨地聚物胶凝材料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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