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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正文内容

*********农业农村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指*********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作为局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以*********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局机关有关各科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政策法规科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由承办机构研究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报政策法规科审核;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可提前要求政策法规科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研究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个人是指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十万元以上。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开发利用、公共**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四)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十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三)冻结个人五千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存款、汇款的事项; (四)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交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时,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含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资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议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承办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等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五)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七)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八)拟作出的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十)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一)违法行为是否在处罚时效内; (十二)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下列情况,经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后,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出审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相应机关处理的意见。 经审核,案件情节复杂或者拟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请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案卷时,应**承办机构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见附件)一式两份,并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政策法规科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政策法规科复核一次,政策法规科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承办机构对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三十日内应当报*司法局和*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资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二)承办机构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八条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但未经法制审核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按照相应程序开展。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附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序 号 案卷名称 审核前 审核后 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移交地点 案 卷 材 料 () DD***E; EE***E; F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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