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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3破503号深圳市创世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责任告知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创世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创世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有关人员责任告知书 ***创世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 ****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了吕家珍、胡灿、冉炅沂、胡焱鑫四人申请***创世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创世运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粤**破申***号,并于****年*月**日出具(****)粤**破***号《决定书》指定**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创世运通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于****年*月**日向创世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地址邮寄了《关于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等,邮件无人签收。至今,管理人无法联系到创世运通公司的相关人员,也未接管到创世运通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现管理人郑重向你方告知以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条第三款 “上述批复第*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条第四款“上述批复第*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二十五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及有关人员存在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未在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隐匿或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凭证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案,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现郑重告知你方: *、于本公告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地址:******联合广场A座****,联系人:蔡夏敏,联系电话:***********)移交创世运通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妥善保管你方占有的创世运通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车辆、办公设备、无形资产、银行存款等财产。 *、根据人民法院及管理人的要求配合清算工作。 如你方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创世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创世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责任告知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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