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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3402破1号攀枝花市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人会议决议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人会议决议公告 ****年*月**日,***人民法院(下称**法院)裁定****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鸿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立宇矿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于****年*月**日指定****伦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年*月**日,****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对《关于债务人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进行审议表决。《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家,其中***家表决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元的**.**%,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综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法决议通过《关于债务人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债务人应自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法院裁定批准,并由**法院依法审查。 特此公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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