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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称定的称量范围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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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算精密称定?只要进入了药物分析行业,都会接触到“精密称定”这个术语,2015版中国药典对精密称定的规定是“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但到底怎么才算精密称定,笔者多年的从业经历见过四种不同的理解: 只要用分析天平称了,就算精密称定。笔者曾经见过“精密称取××1mg”的表述。 称样量不小于天平最小分度的1000倍,比如十万分之一的天平称样量不小于10mg。 称样量不小于天平最小分度的2000倍,比如十万分之一的天平称样量不小于20mg。 称样量不小于天平称样误差或0.41天平最小分度的2000倍(二者取其较大值),比如十万分之一的天平称样量不小于8.2mg。 上述的四种理解各有其来源,第一种理解不必多说,是对精密称定还处于莫名其妙状态的新人;第二种理解来自2010年版《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中的《分析天平使用与称量》篇,其中规定“要求精密称定时……在100~10mg选用感量为0.01mg的天平”;第三种理解是称量至少需要在天平上操作两步,十万分之一的天平的最后一位数值为估读,所以每次操作会引入最大为0.01mg的误差,即称量过程引入的最大误差可能为0.02mg,想要使称量误差低于0.1%,称样量应不得小于20mg(原理同滴定液的最小消耗体积);第四种理解是源自USP通则1251相关规定,随着国内研究USP的人越来越多,持这种理解的人数逐渐升高。 精密称定的称量范围是多少? 中国药典2015版凡例规定,“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 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本版药典(中国药典在线查询-四部凡例)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 (1)“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3)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的量(ml)之差进行计算。 (5)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 为什么需要精密称定 这个问题也曾经困扰笔者多年,也经历了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刚开始我觉得含量测定的样品应该需要精密称定,有关物质的样品应该不需要精密称定,只是一种感觉,不知其所以然。苦思良久,一朝顿悟,个人之见,难免偏颇,遂与读者共享,欢迎指正。 这是由实验整体过程的一致性决定的,即从称取样品、处理样品、读取数据、报告结果等应当在某些环节保持一致,其中的一致性环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精密度的一致性与有效数字位数的一致性。也就是说,是否需要精密称定,要结合报告结果的精密度要求与有效数字位数综合决定。 1.精密度的一致性 称取样品、处理样品、读取数据等操作产生的误差应不得大于报告结果允许的误差。以滴定液的标定为例,2010年版《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规定三分标定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0.10%,这也就意味着称取样品允许的误差不得大于0.10%,这时需要精密称定,确保称样引入的误差小于0.10%。 2.有效数字位数的一致性 我们用一个问题来引起思考:一个原料药的含量检测结果是99.8%,两份供试品的称样量分别是7.35mg、7.12mg,实验有没有问题? 初看似乎没有问题,检测结果符合规定,但是看称样量的数据,有效数字都是三位,而报告的结果是四位有效数字。一个三位有效数字的过程得出一个四位有效数字的结果,数据可以计算出来,但逻辑上是不严谨的,因为过程的有效数字位数少,意味着更高的误差,这样得出的更多有效数字位数的结果是不可信的。这也是为什么USP通则1251规定十万分之一天平的2000×SD得出的最小称样量如果小于8.2mg最小称样量应取8.2mg的原因(大于8有效数字位数加1,见2010年版《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有效数字的规定)。 如果报告的结果有效数字位数是四位,则称取样品一般需要精密称定,因为满足精密称定后的重量均为四位有效数字。 从上述内容应可看出药物分析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工作,实验设计应当具有系统性和严谨性,而不是率性而为。 USP通则1251的规定 USP1251对于精密称定的相关规定如下:对于必须精密称定的物质,<41>中说明了如果所称数值的标准偏差乘以2,除以所用砝码的名义质量,不超过0.10%,则认为重复性满足要求。对此标准,上述公式简化为: 最小称样量=2000×s(s是对一个测试用砝码进行不少于10次重复称量所得的标准偏差,如果s小于0.41D,则以0.41D代替s,即十万分之一天平理论最小称样量为8.2mg) USP41认为该公式里设置了2的安全因子,个人认为因为供试品的称量一般最少需要两步,引入了两次误差,所以需要乘以2,这个2并不是起到了安全因子的作用,而是实际上可能引入的误差。 目前国内持USP1251观点的同行越来越多,笔者对此还是存有某些疑虑,比如s值大多是在仪器验证中测出来的,实际工作中随着环境的变化时间的推移天平的状态和验证中并不完全一致,该s值并不能代表每次工作中检测的真实偏差,但是每次都重新确定s值也不现实。所以笔者认为按照USP1251的观点并不能确保每次称量的误差小于0.10%,当然因为实际工作中报告结果允许的误差大多大于0.10%,这种情况对实验并没有明显的影响。但是从概念的严谨性来说,这种做法并不够严谨,我认为还需要设置一个安全因子才更加合理,事实上笔者更倾向于上文提及的第三种理解。称样量越大,称量操作引入的误差越小。 精密称定的滥用 目前精密称定这个术语有被滥用的趋势,比如有关物质、异构体、基因毒杂质、残留溶剂等检查项下的供试品称量都用了精密称定的表述,而这事实上是没有必要的。显而易见这些检查项报告结果允许的误差都远大于0.1%,在称量环节不必要求如此高的精密度,完全可以根据报告结果允许的误差进行评估,确保称量误差小于该误差即可。以有关物质为例,有关物质的检测结果一般认为允许的误差可以达到10%,其供试品称样量用十万分之一天平称取2mg称量误差也足以满足报告结果允许的误差范围。 同理,上述检查项报告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一般最多为2位,称量过程获得一个4位有效数字的称样量是没有必要的,3位有效数字已经足以满足要求。 综上所述,有关物质、异构体、基因毒杂质、残留溶剂等检查项的供试品称量的一般应表述为“取××适量(或约××),加稀释剂制成每1ml约含××的溶液”,不应加入精密称定的要求。 精密称定可以休矣 笔者在对精密称定的概念进行细致的分析之后,突然有了个奇异的想法:精密称定这个术语可以休矣。原因有二: 1.不具有可操作性 中国药典只是说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即称量误差应不大于0.1%,但是没说明应该如何操作才能满足这个要求。USP1251虽然提出了理论的最小称样量为2000s,但是如上文所述,这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数值,与实际情况不一定相符,也不能确保称量误差一定小于0.1%。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到底称多少才能保证称量能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 2.不具有必要性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除滴定液的标定外,很少有检测结果允许的误差小到0.1%,也就是说大多数称量无需要求精密度达到误差小于0.1%;另一方面如在“为什么需要精密称定”这一节所述,根据检测结果允许的精密度与有效数字位数进行综合评估,自然得出样品称量的要求,无需刻意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质量标准中可不再加入精密称定的表述,而SOP中直接规定称取的重量与天平规格,也无需说明是否精密称定。 参考文献 1.《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2.《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10年版 3.《US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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