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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正文内容

宛卫〔2019〕109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卫管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市卫生健康会议精神,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规范、持续运行,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绩效考核,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全面提高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2019〕10号)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强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评估机制,认真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扎扎实实在全市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制定考核方案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要求,在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的基础上,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和管理,保障群众安全有效用药的原则出发,认真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制定绩效考核方案。绩效考核要与日常管理有效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考核结果要与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挂钩,更加注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的评判,提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二、认真开展县级自评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结合各自薄弱环节,针对重点工作,科学制订考核标准,出台切实可行的考核方案,按照绩效考核方案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对2019年上半年辖区内所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要注意规范考核程序,提升考核质量。 三、严格按照时间要求 1、各县区卫健委于6月30日前制订出台绩效考核方案,并报市卫健委药政科。 2、各县区卫健委于9月30日前开展县级考核,并将考核工作开展及排序结果公开公示后上报药政科。 3、10月30日前,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各县区进行抽查复核,每个县区至少抽查三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6个村卫生室。 4、在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抽查考核之前,市卫生健康委将对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及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梳理,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四、科学运用考核结果 1、及时公布绩效考核结果。市卫健委将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向被考核县区或机构通报考核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市卫健委在进行抽查复核时将会把考核结果与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各县区卫健委要对考核优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奖励,对考核较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3、落实问题整改。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整改机制,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成因,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切实发挥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 五、加强考核组织领导 1、市卫健委要加强对各县区绩效考核工作的全程监督,各县区卫健委要高度重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客观真实,加强领导,提高考核能力,将其纳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做到一年一次。 2、各县区卫健委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项目管理和考核能力。 3、各县区卫健委要坚持实事求是,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合作,共同组织实施,以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进行考核,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作实效。 4、绩效考核中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规范程序,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南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       考核指南(讨论稿)                         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   点击下载附件:南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指南(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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