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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5年5月9日-2025年5月22日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年*月*日-****年*月**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空港经济区西三道***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超斯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超斯流体**接头、阀门及部件生产线项目 超斯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路***号钲泰空港高新产业园车间四、车间五北侧区域 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津保自贸环审〔****〕*号 ****-*-* **戎军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塑项目 **戎军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港保税区环**路***号生产楼一-*,*-*** **众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津保自贸环审〔****〕*号 ****-*-** ****矿业有限公司*****吨蓝刚玉生产线项目 ****矿业有限公司 **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汉江道***号 **绿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津保审环准〔****〕*号 ****-*-** 附件下载: ***********.zip 注:**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年*月*日-****年*月**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空港经济区西三道***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超斯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超斯流体**接头、阀门及部件生产线项目 超斯流体科技(**)有限公司 **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路***号钲泰空港高新产业园车间四、车间五北侧区域 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津保自贸环审〔****〕*号 ****-*-* **戎军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塑项目 **戎军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港保税区环**路***号生产楼一-*,*-*** **众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津保自贸环审〔****〕*号 ****-*-** ****矿业有限公司*****吨蓝刚玉生产线项目 ****矿业有限公司 **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汉江道***号 **绿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津保审环准〔****〕*号 ****-*-** 附件下载: ***********.zip 注:**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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