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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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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慈水罚决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于某明、男、土家族,家住***溪口镇老街社区*组。 接群众电话举报:有人在***枧潭溪流域片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大浒溪和甘溪沟两条河道高桥镇枧潭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非法采石的现象。我局高度重视,即派人前往调查取证。 经查:于某明承包了***枧潭溪流域片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的大浒溪和甘溪沟高桥镇枧潭村河段的河堤治理分部工程,此分部工程于****年*月**日开始动工建设,其中:浆砌河堤的大量块石来源于施工区域范围之内,但有**余方岩石从批复的施工区域之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所得,属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证据一:****年**月**日,调取于某明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年**月**日我局给于某明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慈水责改字〔****〕第**号)*份,证明我局制止过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证据三:****年**月**日,拍摄当事人在甘溪沟和大浒溪两条河道高桥镇枧潭村*组河段施工区域之外采挖岩石的现场的音像资料*份,证明有当事人违法现场的事实; 证据四:****年*月**日,调查当事人于某明并制作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认可非法采挖的岩石方量及非法所得。 当事人及证人对上述证据均未发表不同意见并签字认可。 ****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以直接方式送达了《***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慈水罚告字〔****〕*号),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当事人在甘溪沟和大浒溪两条河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挖岩石**余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水发〔****〕**号)第十八条之规定,结合违法事实及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元; *.罚款****元。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履行。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帐户:***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利局 ****年*月**日
***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慈水罚决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于某明、男、土家族,家住***溪口镇老街社区*组。 接群众电话举报:有人在***枧潭溪流域片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大浒溪和甘溪沟两条河道高桥镇枧潭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非法采石的现象。我局高度重视,即派人前往调查取证。 经查:于某明承包了***枧潭溪流域片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的大浒溪和甘溪沟高桥镇枧潭村河段的河堤治理分部工程,此分部工程于****年*月**日开始动工建设,其中:浆砌河堤的大量块石来源于施工区域范围之内,但有**余方岩石从批复的施工区域之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所得,属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证据一:****年**月**日,调取于某明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年**月**日我局给于某明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慈水责改字〔****〕第**号)*份,证明我局制止过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证据三:****年**月**日,拍摄当事人在甘溪沟和大浒溪两条河道高桥镇枧潭村*组河段施工区域之外采挖岩石的现场的音像资料*份,证明有当事人违法现场的事实; 证据四:****年*月**日,调查当事人于某明并制作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认可非法采挖的岩石方量及非法所得。 当事人及证人对上述证据均未发表不同意见并签字认可。 ****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以直接方式送达了《***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慈水罚告字〔****〕*号),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当事人在甘溪沟和大浒溪两条河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挖岩石**余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水发〔****〕**号)第十八条之规定,结合违法事实及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元; *.罚款****元。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履行。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帐户:***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利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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