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鼎公馆”地块南侧规划路(苍霞路一东南大道)道路工程(施工)-变更公告
正文内容
“万鼎公馆”地块南侧规划路(苍霞路一东南大道)道路工程(施工)
答疑纪要**号
各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对招标编号E*******************“万鼎公馆”地块南侧规划路(苍霞路一东南大道)道路工程(施工)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一、问:混凝土价格对不上*****年*月份信息价,请帮忙核查,谢谢!
答: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二、问:投标人名称变更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请问原件可以是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吗?
答:根据招标文件第*章 第*节 投标须知(三)投标文件“**.*.应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文件中附上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项规定的要求另行将变更证明材料提交给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可以将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单独提交给招标人。
三、问*、本项目外弃运距按**km计取。此规定未按闽建〔****〕* 号文的要求明确按实结算,请调整。 *、本项目沥青混凝土运距按*km计取。此规定未按闽建〔****〕* 号文的要求明确按实结算,请调整。 *、本项目外购土方运距按*km计取,土**费按*元/m* 计取。此规定未按闽建〔****〕* 号文的要求明确按实结算,请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万鼎公馆”地块南侧规划路(苍霞路一东南大道)道路工程(施工)
答疑纪要**号
各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对招标编号E*******************“万鼎公馆”地块南侧规划路(苍霞路一东南大道)道路工程(施工)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修改及补充:
一、问:混凝土价格对不上*****年*月份信息价,请帮忙核查,谢谢!
答: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二、问:投标人名称变更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请问原件可以是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吗?
答:根据招标文件第*章 第*节 投标须知(三)投标文件“**.*.应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文件中附上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项规定的要求另行将变更证明材料提交给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可以将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单独提交给招标人。
三、问*、本项目外弃运距按**km计取。此规定未按闽建〔****〕* 号文的要求明确按实结算,请调整。 *、本项目沥青混凝土运距按*km计取。此规定未按闽建〔****〕* 号文的要求明确按实结算,请调整。 *、本项目外购土方运距按*km计取,土**费按*元/m* 计取。此规定未按闽建〔****〕* 号文的要求明确按实结算,请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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