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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绥县2023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正文内容

桂政土批函(**)〔****〕*号 ***人民政府: 你*关于办理*******年第十一批次城*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壮族自治区**种畜场国有农用地*.****公顷(乔木林地*.****公顷、其他林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年第十一批次城*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督促***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年*月**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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