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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平陆运河工程(钦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正文内容

自然资函〔****〕***号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工程(**段)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桂政报〔****〕*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横州*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工程(**段)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区应督促有关*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区须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有关**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自然**部 ****年*月**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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