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详情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10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正文内容

*****生态环境局****年*月**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惠石化工业区配套污水排放管系统工程陆域排放管二期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年*月**日-*月**日(*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惠石化工业区配套污水排放管系统工程陆域排放管二期工程。 二、建设地点:***泉惠石化工业园区、东桥镇、净峰镇。 三、建设单位:**兴港公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荣源水土保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园区、东桥镇、净峰镇,建设污水压力管道**km。项目起点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园区中化一期炼油项目七号门处,管道自工程起点分别沿通港大道、中化输油管廊、*道***平行现状一期DN***管道敷设至墩中村村道边敷设至东周海堤,沿东周海堤扩建路敷设至现状调压井。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村庄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范围内。 *.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尽可能回收加以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兴港公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地址:***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铭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年*月**日-*月**日(*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铭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黄塘镇后西村。 三、建设单位:***铭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大学环保产业研究院。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黄塘镇后西村(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惠国用(****)出字第*******号),新增占地面积****.*m*,建筑面积*****.**m*,扩建后全厂总占地面积约*****.*m*,总建筑面积*****.**m*。项目预计新增年产运动鞋***万双,鞋面印花***万片,扩建后全厂年产运动鞋****万双,鞋面印花***万片,新增总投资***万元,扩建后全厂总投资****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政污水管网排入惠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表*中A等级标准),同时执行惠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厂房生产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m高的排气筒(DA***)排放,*#厂房生产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m高的排气筒(DA***)排放,苯、甲苯、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中一级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中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m高的排气筒(DA***)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中排放限值要求。 打磨工序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企业边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中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表A.*中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限值要求。 *.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的*类标准,即昼间≤**dB(A)、夜间≤**dB(A);南侧厂界临近惠黄公路,执行*类标准,即昼间≤**dB(A)、夜间≤**dB(A)。 *.废活性炭、废UV灯管、污泥、网板擦拭废布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边角料、不合格品、废热转印纸、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铭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地址:***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年*月**日-*月**日(*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紫山镇美仁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紫山镇美仁工业区,公司占地面积*****m*,总建筑面积*****.** m*。项目扩建年新增生产加工纸箱***万平方米,扩建后年总生产加工纸板****吨、纸箱***万平方米,扩建新增总投资***万元(扩建后全厂总投资****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印刷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净化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DA***)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排放限值要求。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应执行DB**/****-****表 *、表 * 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的控制要求。 项目生物质颗粒锅炉废气经“旋风除尘+水喷淋除尘+脉冲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m高排气筒(DA***)高空排放,其污染物中颗粒物、SO*、NOX等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在用燃煤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的*类标准,即昼间≤**dB(A)、夜间≤**dB(A)。 *.水性油墨等原料空桶分类集中收集后由原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污泥、锅炉炉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地址:***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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