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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怀远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怀远县常坟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正文内容

**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常坟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收悉。项目位于**省******,总投资******万元。项目拟安装**台单机容量为*.**M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总容量***MW,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升压站、风力发电机组及箱变、集电线路、场内道路等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意见和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协调小组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项目选址和工程设计,尽量远离环境敏感目标。同时,你公司应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控制风电机组等与环境敏感点之间的距离,避免光影、噪声、电磁辐射等对其环境影响。场内道路宽度以满足工程建设和后期检修需要为标准。 (二)综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保护等因素,进一步优化集电线路敷设方案,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三)加强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合理组织施工,缩小施工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施工场地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规范布设,不得影响周边水体和植被保护。施工机械和车辆产生的油污等应专门妥善收集,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产生的粉尘和噪声污染,落实水土保持与生态保护措施,减缓环境影响程度,不得扰民。 (四)实行雨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优化施工设计,建设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期生活污水经所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施工应提前向供水、生态环境部门报备,错开取水时段,尽量压缩施工时间,废水、废渣等严禁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用于站区绿化,不外排。 (五)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功能。项目运行后开展噪声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防止扰民。 (六)强化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做好施工期土石方平衡和调配,尽量减少临时占地。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废变压器油、废铅蓄电池、废润滑油和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应规范进行暂存,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交由有资质机构规范处置。 (七)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实行分区防渗,事故油池、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区、危废暂存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严格按照相应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八)项目建设和运营期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方案。尽量减少对植被、土地等的扰动,及时对临时占地、开挖面、裸露地表等进行生态恢复。项目开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生态保护教育,一旦发现野生保护动植物或有保护价值的古树名木,及时报告当地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避让或保护措施。制定鸟类观测计划方案,预留鸟类观测费用;运营期如发现鸟类撞击风机现象,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及时采取救助、生态补偿等措施,尽量减少其影响程度。 (九)加强运营期升压站和风机的维护管理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防止噪声、电磁辐射和危废等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升压站运营期内严格按照《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HJ***-****)的要求,定期在场界监测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 (十)升压站至系统变电站外送出线路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履行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工程涉及区域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内相关拆迁、补偿等措施。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影响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请***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行。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PMWJG**) ****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省***蚌山区胜利东路****号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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