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庆安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庆安县国雁粮贸有限公 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公示
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国雁粮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生态环境局 邮 编:******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序号 发文时间 * 关于对***国雁粮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绥庆环审[****]*号 ****年*月**日 附件:*、关于对***国雁粮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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