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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撤销刘涌南通欧安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听证告知书

正文内容

**欧安贸易有限公司、叶锋文、刘涌: 由****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的刘涌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欧安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一事,现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欧安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冒用刘涌身份信息取得监事的登记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刘涌身份信息于****年*月*日被登记为**欧安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MR**E*C)监事。**欧安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注册地址为*****镇刘缺村*组(商贸物流产业园内)。通过现场核查,*****镇刘缺村*组(商贸物流产业园内)无此企业存在,由*****镇刘缺村村民委员会见证。*****局**分局西溪派出所出具了刘涌因身份证遗失于****年*月**日补办的情况说明。注册登记代办人韦琳玲陈述,当时刘涌身份证由代办公司负责人钱小丽提供,现代办公司解散,钱小丽无法联系。**欧安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叶锋文无法联系。刘涌作了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以上商事登记和从未参与上述商事主体出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相关事务的承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欧安贸易有限公司****年*月*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刘涌身份信息取得监事的登记事项。 依据《*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长江中路***号***行政审批局法规科 联系人: 吴晓明 电话:**** ******** 邮编:****** ***行政审批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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