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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沛县卫星化工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正文内容

关于《原**卫星化工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一、基本情况 原**卫星化工厂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省*****魏庙镇工业园区,占地面积****.*m*(约**.**亩),调查地块中心坐标:东经***.*****°、北纬**.*****°。****年*月,现场踏勘期间调查地块内所有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调查地块现状所有厂房全部闲置。 根据**魏庙镇总体规划(****-****),原**卫星化工厂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M)。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工业用地(M)属于第二类用地,本次调查地块按照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根据《*******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年*月),原**卫星化工厂地块已列入重点行业企业调查等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计划。因此,原**卫星化工厂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年*月。根据历史影像图、现场踏勘、相关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年之前为农田,****年-****年期间,调查地块内为钛白粉厂部分厂区,主要包含钛白粉厂煅烧车间、酸浸车间、机修车间、锅炉房等,(钛白粉厂粉碎磨矿车间、废水处理区及仓库位于本次调查地块外北侧地块内),从事钛白粉生产制造;****年钛白粉厂关闭。 ****年-****年间,调查地块内为**卫星化工。****年,**卫星化工厂入驻,****年-****年间,调查地块内**卫星化工厂主要从事氯化石蜡生产,副产品盐酸。****年**卫星化工厂改制为私营企业,原氯化石蜡产品停产,氯化石蜡生产车间闲置;改制后从事工业清洗剂生产;****年厂区内东北角**厂房并出租作服装加工;****年原氯化石蜡生产车间及原氯化石蜡罐区拆除并**厂房,出租用于服装加工以及服装相关产品及原料存放。 ****年**卫星化工厂全场厂停产,仅剩余出租的厂房用于服装加工。****年调查地块东侧**厂房出租给**柏亿年包装有限公司从事编织袋生产制造,****年停产搬离。现场踏勘期间调查地块内所有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调查地块现状所有厂房全部闲置。 地块四周主要为居民区、企业、农田和幼儿园。根据调查地块及周边企业污染识别结果,特征污染物为:pH、石油烃(C**-C**)、汞、砷、苯、甲苯、二甲苯、钛、氨氮、甲醛、多环芳烃**项;地下水额外包含硫酸盐、氯化物以及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期间,调查地块内共布设**个土壤柱状样采样点,所有土壤柱状样采样深度为*m;地块内堆土处设置*个表层土样品;地块外布设*个土壤柱状样对照点,调查地块内共送检**个土壤样品,对照点送检*个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包括(GB*****-****)基本项目**项、pH、石油烃(C**-C**)、钛、氨氮、甲醛、多环芳烃**项。 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口,所有地下水监测井深为*m;地块外布设*口地下水对照井,井深为*m;调查地块内送检*个地下水样品,对照点送检*个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包括(GB*****-****)基本项目**项、pH、石油烃(C**-C**)、钛、氨氮、甲醛、多环芳烃**项、硫酸盐、氯化物以及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土壤: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对于(GB*****-****)未列出的指标,钛满足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计算第二类用地风险控制值要求。氨氮符合**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T ****—****)第二类用地中相应筛选值要求。 地下水: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中除氯化物外所有检出项目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IV类标准要求;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未列出的指标,均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钛检出值满足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计算第二类用地风险控制值。 氯化物除W*点位外,其余点位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IV类水质标准。 W*点位氯化物检出值为*** mg/L,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IV类水质标准*.***倍。氯化物为调查地块内特征污染物,《地下水质量标准》(GB/T*****-****)中属于地下水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且调查地块所在区域使用*政统一供应的自来水作为饮用水,不使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且地下水氯化物为非气态污染物,故调查认为不存在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因此认为该地块地下水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不需进行进一步调查分析和地下水风险评估。在地块后续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应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并防范建筑工人的职业暴露风险,同时应综合评价地块地下水中氯化物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 三、调查结论 基于第一、第二阶段调查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规划用地要求,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用于规划的第二类用地开发利用。 委托调查单位:**卫星化工厂 调查报告编制单位:**新诚润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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