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23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正文内容
桂政土批函〔****〕***号 ***人民政府: 你*关于*******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区**镇庙头村民委员会、水口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公顷(水田*.****公顷、旱地*.****公顷、灌木林地*.****公顷、其他林地*.****公顷、其他草地*.****公顷、设施农用地*.****公顷、田坎*.****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区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公顷(均为沟渠)转为建设用地,共计*.****公顷土地,作为你*****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年*月**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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