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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岳西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正文内容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号 国网**控股有限公司****抽水蓄能分公司: 《****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抽水蓄能电站为日调节纯抽水蓄能电站,装机容量为****MW(*×***MW)。上水库位于******黄尾镇云峰河汪家沟源头洼地,调节库容****万立方米;下水库位于银珠河下游河段,调节库容****万立方米。永久工程包括枢纽工程(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和地面开关站等)、道路和运行管理区等设施,临时工程包括导流工程、辅助工程(施工支洞、场内临时道路和风、水、电等线路)、临时设施(施工工厂、承包商营地等)等,设置*处石料场、*处弃渣场、*处中转料场、*处表土堆存场。本工程占用各类土地面积约****亩,布设场内道路约**公里;移民安置及复建工程后期单独立项,根据需要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区域生态保护。优化工程布置,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不得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敏感区,加强施工管理,减轻项目建设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加强施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教育指导,严禁猎捕野生动物、阻碍野生动物迁徙,避免干扰野生动物栖息,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加强评价区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银缕梅、银杏及其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木名树及其生长环境保护,对工程影响范围内重点保护植物优先进行避让,无法避让的实施异地移栽等保护措施;规范建设使用弃渣场等大临工程,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落实生态修复恢复、复垦复绿、增殖放流等措施,并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全生命周期生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按照工程规范彻底清库;砂石料系统、混凝土系统、机械修配、隧洞施工等分别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分类处理后回用,确保各类污废水不排入下游河流;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落实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弃渣场、中转料场及表土堆存场设置拦挡设施和截排水设施;加强地质预报,制定合理施工方案,做好地下水保护。运行期要强化库周植被保护,控制水土流失,定期打捞和清理,保证库区水质良好;根据河道生态需水及相关管理要求,保证下泄生态基流流量,减缓水文情势影响;上、下库按要求分别设置生态流量泄放管及流量在线监测设备。 (三)全面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中落实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对开挖、爆破、临时堆料场等多粉尘作业面和道路定期洒水;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管理,禁止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控制车速;混凝土拌和系统、砂石料破碎筛分车间全封闭,安装集气、除尘、喷雾等设备,并规范建设运行。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运输时间,优先选择低噪声机械设备;临近居住点的施工场地采取隔声、吸声措施,原则上夜间禁止高噪声施工活动,严格控制车辆运输;做好爆破施工组织,优化爆破工艺,减少噪声、振动影响;根据情况安装临时屏障或其他减振、隔声设施,减少对周边居民影响。运营期加强设备维护,源头减少噪声。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回收,施工弃渣统一运送至弃渣场处理;机修废油、变压器废油、废旧蓄电池等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落实电磁辐射防护措施,规范安装、运行主变压器、地面开关站、高压电缆等设施,确保运营期区域电磁环境满足相关限值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控。配套建设事故应急设施,加强废水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对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严格有效的防泄露、防渗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水库下闸蓄水前按规定进行阶段性环境保护验收;蓄水及运行期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库底环保清理报告等应作为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应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属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QDRBU*R) **省生态环境厅 ****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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