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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苏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2万吨/年废旧动力锂电池再生利用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正文内容

项目代码:****-******-**-**-****** **苏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苏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万吨/年废旧**锂电池再生利用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工业集中区**路*号,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约****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条废旧锂电池预处理线、*条废磷酸铁锂正极片加工回收线、*条废负极片回收加工线以及*条碳酸锂回收加工线,项目建设完毕后将形成年回收再利用废**磷酸铁锂电池****吨、磷酸铁锂废料正极片****吨、磷酸铁锂废料卷芯****吨的生产规模,合计*.*万吨/年废旧**锂电池再生利用。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你单位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旧原料种类、来源、入厂控制要求,做好台账登记等工作,严格执行《报告书》所提各项要求。 *.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设雨污排口各*个,按照《报告书》中建设要求设置。本项目冷却循环系统弃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设计能力:*.*t/h;处理工艺:“混凝沉淀+高效过滤”)预处理后达《城*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废气喷淋塔补充用水,MVR冷凝水全部回用于废气喷淋塔补充用水、消解及酸浸配水等用水节点。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第二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预处理线的烘干、烘干机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设备顶部密闭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二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含除雾器)+CO催化燃烧+换热+一级水洗降温(含除雾器)”装置预处理;预处理线拆解、撕碎、打散、风选、布料废气分别经密闭设备管道+密闭间负压收集后合并至布袋除尘器(*#)预处理;提锂生产线的投料废气、酸浸废气分别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后合并至布袋除尘器(*#)预处理,再与经密闭管道收集的废磷酸铁锂正极片加工回收线的消解废气合并至“三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含除雾器)”装置预处理;上述经分别预处理后的废气再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 废磷酸铁锂正极片加工回收线产生的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正极片打粉线的撕碎、破碎、滚动筛分、研磨、振动筛分、筒仓废气分别经密闭管道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布袋除尘器(*#)预处理;废磷酸铁锂负极片加工回收线产生的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撕碎、破碎、滚动筛分、研磨、振动筛分废气分别经密闭管道收集,包装废气经套管道负压收集,上述经收集后废气合并至布袋除尘器(*#)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气再合并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 废磷酸铁锂提锂线产生的碳酸锂干燥、干燥机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经密闭管道收集至旋风除尘器处理后与分别经密闭管道收集的碳酸锂粉碎废气、经套管负压收集的包装废气混合至二级布袋除尘设施“布袋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 *#危废暂存间废气经侧墙设置吸气口管道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 颗粒物(DA***~***)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中“碳黑尘、染料尘”排放限值;颗粒物(DA***)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中“其他”排放限值;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中“其他”排放限值;氟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排放限值;磷酸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中“碳黑尘、染料尘”浓度限值、单位边界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浓度限值。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废电解液(HW**)、废机油(HW**)、废油桶(HW**)、MVR蒸发浓液(HW**)、废铅蓄电池(HW**)、废酸液(HW**)、电池拆解隔膜片(HW**)、废活性炭(HW**)、废催化剂(HW**)、化验室废液(HW**)、废劳保用品(HW**)均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石墨泥、磷酸铁渣、杂盐渣、硫酸钠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废铝壳、卷芯拆解隔膜片、铝粒、铜粒、石墨粉、废吨袋、废布袋(预处理线、正负极打粉线、提锂线)、废筛网、废滤布、过滤耗材、水处理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的要求。 *.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渗措施,重点加强对生产车间提锂区、生产车间报废电池原料间、储罐区、危废仓库等区域的管理,避免跑、冒、滴、漏,以保护区域土壤和地下水。 *.严格执行《**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加工工业》(HJ****-****)及《**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定期进行演练;将应急预案纳入“三同时”验收中,并与区域应急预案相衔接。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m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生活污水量≤****吨,COD≤*.***/*.***吨、氨氮≤*.***/*.***吨、总磷≤*.***/*.****吨、总氮≤*.***/*.***吨、悬浮物≤*.***/*.***吨。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二氧化硫≤*.****吨、氮氧化物≤*.***吨、颗粒物≤*.***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吨、硫酸雾≤*.***吨、氟化物≤*.***吨、磷酸雾≤*.***吨。 *.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本批复生效后,**苏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万吨/年废旧**锂电池再生利用项目原环评批复(淮盱环复〔****〕*号)废止。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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