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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泰泽嘉业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新增危险废物存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正文内容

**泰泽嘉业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博亚天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泰泽嘉业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新增危险废物存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分局”〕《关于**泰泽嘉业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新增危险废物存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乌环经开预审字〔****〕*号),经****年*月**日第二十三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在经开区(****)金岭路***号租赁**众合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号厂房进行扩建,不新增用地。建设内容:利用现有工程已建*个开放式存储间和*个密封式存储间存储一部分新增危废,并在厂房东侧新增*个开放式储存间(隔断)存储新增危险废物及**导流槽等,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执行,项目沿用原有洗手池、洗眼池及应急事故池等辅助设施。本次新增危险废物收集类别为*个大类,**个小类,新增危险废物最长贮存周期为*个月,最大贮存量**吨,收集量****吨/年。各类危险废物贮存总量达到**吨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运往垃圾填埋场合理处置。 (二)项目运营期间,加强废气污染环境管理工作。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暂存间需进行密闭,通过顶部负吸装置收集废气,依托原有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二级标准要求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产生硫酸雾暂存间需进行密闭,通过顶部负吸装置进行收集后依托原有碱液喷淋塔处置,硫酸雾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米排气筒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中表A.*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标准要求;厂界臭气、硫化氢、氨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间,需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类标准限值。 (四)暂存库内包装容器出现破损时,废液需经导流槽排入防渗应急池内,同流入应急池内其他液体废物一并作为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废水排入园区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含汞废灯管、废过滤填料等危险废物与本项目同类危险废物一同贮存转运。危废暂存间基础防渗、防腐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相应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 (六)加强危废暂存间运行管理,定时巡检、维修,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吨/年,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田王家沟油气储运中心减排项目中*倍替代,替代量为*.***吨/年。 (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泰泽嘉业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新增危险废物存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经开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开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抽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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