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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万鑫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人防设备生产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公示

正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号),现将**省万鑫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人防设备生产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省万鑫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人防设备生产技改项目 建设单位:**省万鑫人防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工业园区重兴南街****号 建设过程:**省万鑫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委托**闽科环保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了《人防设备生产项目(不含刷漆工艺)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能力为年产钢结构防设备门**樘、钢筋砼结构人防设备门****樘 、通风管***支、测压管****根。****年*月**日通过******环境保护局审批(荔环保开许准【****】***号),并于****年*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技改后项目厂房内拟设置刷漆房一间,安装刷漆生产线,不新增厂房面积和规模。**省万鑫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委托**闽科环保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了《人防设备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年**月**日通过*****生态环境局审批,取得《*****生态环境局关于**省万鑫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人防设备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年**月项目开工建设,并于****年*月正式完工投入运行。项目调试期间没有接到投诉信息,项目生产无违法违纪行为没有收到环保局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在公司生产设施和配套的环保设施已经建设完成并运行正常后,启动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公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附件下载  其他说明事项.doc  万鑫人防验收报告.doc  万鑫人防自行验收意见、会议通知、签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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