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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远县炉桥镇塔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正文内容

***炉桥镇塔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炉桥镇塔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项目合法性审查,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你单位拟投资****万元对现有年产**万方商品混凝土生产线进行改造,新增年产**万方商品混凝土产能,项目位于***炉桥镇塔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内。项目建设内容:购置搅拌机、振动机、输送机、破碎加湿设备和全部**设备,配套相应的公辅设施和环保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产**万立方米混凝土生产能力。项目已经***经信委备案,项目代码为:****-******-**-**-******。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指标、环境监测计划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 *.落实《报告表》中污水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炉桥镇污水处理厂;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 *.落实《报告表》中废气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按《**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和扬尘治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落实《报告表》中噪声治理措施。施工方应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要求。 *.落实《报告表》中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加强管理,以减少固体废弃物在堆放和运输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 *.落实《报告表》中废水治理措施。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搅拌主机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排放至炉桥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三级标准和炉桥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表》中废气治理措施。*#生产线搅拌机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水泥筒仓两个、粉煤灰筒仓、矿粉筒仓产生的粉尘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分别通过仓顶排气筒(DA***-DA***)排放。*#生产线搅拌机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水泥筒仓两个、粉煤灰筒仓、矿粉筒仓产生的粉尘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分别通过仓顶排气筒(DA***-DA***)排放。原石破碎、筛分、制砂粉尘在密闭车间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m高排气筒(DA***)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管道引至楼顶排放。 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中表*和表*的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中小型规模排放标准限值。 *.落实《报告表》中噪声治理措施。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经减振底座、降噪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 *.落实《报告表》中固废治理措施。规范设置*m*的危废暂存间一座。废机油(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固体废物妥善处置。 *.落实《报告表》中地下水防渗措施。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危废暂存间、储罐区进行重点防渗,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规范设置围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件。 三、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严格遵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单位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项目环境管理。 ****年*月**日 抄送:炉桥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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