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大安)
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丹桂大街*政务服务与数字化管理局政务大厅*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邮 编:****** 编号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文件全文 * 内自同城化何凌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何*片区污水处理站项目 自环**审批[****]*号 ****年*月**日 见附件 附件 下载 自环**审批〔****〕*号关于**内自同城化何凌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何*片区污水处理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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