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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决字〔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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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决字〔****〕**号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地 法定代表人: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月**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在****年*月**日昼间生产过程中厂界排放噪声为**.* 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中*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昼间≤**dB(A))**.* dB(A);*.厂区中部的砂石料未密闭贮存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制作的《现查检查(勘察)笔录》原件(证明你单位在****年*月**日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厂区内能听到明显的生产装置、工程车辆产生的噪声,现场存在砂石料未密闭贮存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的违法事实); *.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证明你单位在厂区内砂石料未密闭贮存的违法事实); *.由****生态环境监测站于****年*月**日提供的《监测报告》(石环监[****-ZF-***]号)原件(证明你单位在****年*月**日昼间生产过程中厂界排放的噪声存在超标的违法事实); *.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调取的《*域社会治理网格化系统工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自****年*月*日生产期间,存在噪声扰民的事实,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的事实); *.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证明你单位存在的厂界排放噪声超标、砂石料未密闭贮存的违法事实); *.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调取的《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石环〔****〕*号)复印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中*类排放标准); *.由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由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由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原件(证明你单位已确定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方式及签收人); **.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年**月**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该公司成立于较早,因城*发展,企业周边房产开发增多,居民逐渐增多,导致生产造成的噪音问题投诉增多;*.该公司已向师*递交企业搬迁请示,但因选址未能确定,未实施搬迁,目前已确定搬迁事宜。鉴于拟处罚*万元,公司无力承受,希望酌情处理,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确认你单位申请搬迁的申辩意见属实。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属于“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维吾尔自治区 **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从轻处罚的规定,参照“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性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的处罚裁量结果,我局决定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昼间生产过程中厂界排放噪声超过排放限值的行为处以:罚款肆万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砂石料未密闭贮存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两项合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元)。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注意: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三东路*号*****室(八师****党政服务中心*楼)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开具《**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持《**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指定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如有需要可到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局(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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