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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决字〔2023〕12号

正文内容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决字〔****〕**号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省***高新区新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作为*******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在****年*月**日运行、维护*******有限公司焚烧炉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对*****焚烧炉废气排口自动监测设备(SO*、NOX)进行校准、验证,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月*日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运行、维护*******有限公司焚烧炉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对焚烧炉废气排口自动监测设备(SO*、NOX)进行校准)的事实情况); *.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证明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运行、维护*******有限公司焚烧炉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对焚烧炉废气排口自动监测设备(SO*、NOX)进行校准、验证,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情况); *.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月**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运行、维护*******有限公司焚烧炉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对焚烧炉废气排口自动监测设备(SO*、NOX)进行校准的情况属实); *.由*******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证明你单位负责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主体身份和基本信息); *.由*******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月**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由*******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供的《烟气/水质/VOC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维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与*******有限公司协商的权利、义务、服务期限); *.由*******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供的《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备案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 *.由*******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供的《***焚烧装置在线监测数据》原件(证明你单位负责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在****年*月**日自动监控设施记录的在线数据情况); *.由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由你单位于****年*月*日、*月**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提供的《关于确定师*****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公告》(证明你单位负责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 **.由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供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已确定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方式及签收人); **.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证明现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年**月**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运维人员对现场不熟悉,本身存在技术能力薄弱,工作过程中部分操作遗漏,造成在运维操作过程存在不规范,设备运维不到位,对此会加强现场管理和人员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技能,确保现场维护质量,希望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考虑”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表示不要求举行听证。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确认你单位在****年*月**日之后的运行、维护过程中,再未出现该违法行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属实。经我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维吾尔自治区 **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从轻处罚的规定,参照“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性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的处罚裁量结果,我局决定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元)。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注意: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三东路*号*****室(八师****党政服务中心*楼)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开具《**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持《**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指定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如有需要可到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局(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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