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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龙门)违改〔2023〕21号)

正文内容

****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P   住所:*****镇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建设的***综合填埋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综合填埋场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正式投入使用,现场已填埋生活垃圾约**.**万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据、种类及后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进行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地址:*****街道**路**号 邮政编码:******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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