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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老河口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正文内容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我们代拟起草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 ***********; *.邮寄信件:****机场路*号*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截止时间:****年**月*日。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残疾人联合会 ****年*月*日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央、**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军转安置、以钱养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到****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乡两级编制**人(含)以上的机关、编制**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至少率先安排*名残疾人就业(中小学、幼儿园除外)。*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以上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  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对就业场所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 第二章  招录(聘)计划与公告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对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自查,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残联。*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委编办、*国资局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实,全面掌握实际情况,梳理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名单;**有关部门制定本*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三年规划,并提出分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规定,拟定招录(聘)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出现空缺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及时申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计划,优先招录(聘)残疾人,确保完成规定目标。 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有适合岗位的情况下,应当在招聘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就业的计划,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实施。未能按招录(聘)计划及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提出新的招录(聘)计划。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招录(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法进行测评。 本*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岗位时,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扩大面向本地户籍人员招录(聘)比例,报考年龄可放宽至**周岁,原则上不设置专业限制;学历条件,可设置为大专以上。国有企业定向招聘残疾人的岗位,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力度。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聘)计划,以及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 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同级残联充分论证后发布。 第三章  资格审查与考试 第十条  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报考、录(聘)用的理由。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残疾人报考资格进行复审时,分别由*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验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确需安排无障碍考场,提供特殊辅助工具,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等合理便利的,经残疾人本人申请,由考试主管或组织单位**同级残联审核确认,残联应当协助考试组织单位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第四章  考察与体检 第十三条  对拟录(聘)用的残疾人对象,招录(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组织考察。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职位、岗位的体检条件,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级有关部门按规定执行。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 第五章  公示与录(聘)用 第十五条 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为由,拒绝招录(聘)已进入体检环节的残疾人,应当向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本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残联。经核实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除规定不得录(聘)用的情形和发现有其他影响录(聘)用问题外,不得拒绝录(聘)用。 第十七条  残疾人报考招录(聘)的职位、岗位时,提供虚假残疾信息或证件(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考及录(聘)用资格。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每年应当按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相关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或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认定上年度的录(聘)用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   *残联每年统计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年度录(聘)用残疾人情况,并定期面向全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排残疾人就业面向社会公示、就业年审等工作中,协助开展相关数据查询、比对、核实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残疾人在面试、体检、岗前培训、无障碍沟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向国有企业介绍和推荐合适人选,帮助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相关部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大力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第二十四条  组织、编办、人社、国资、残联等部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残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残疾人招录(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推进措施,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编办、人社、国资、残联等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确保残疾人就业不受歧视,各项奖惩措施落实到位。并于每年年底向上级政府残工委报送本*此项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残联商*委组织部、*委编办、*人社局、*国资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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