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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龙门)违改〔2023〕22号)

正文内容

***唐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BJ***W   住所:***平陵街道小塘村小组新屋岭(张宇鸿房屋)   法定代表人:廖*鹏   一、我局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单位)部分生产场地及场内主要道路路面未进行硬底化建设,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落实铺设防尘网、输送带未进行密闭等防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相片(视频)记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我局将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四、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地址:*****街道**路**号 邮政编码:******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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