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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驾乘控制系统研发生产项目(一期)

正文内容

中华人民**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规划和自然**局 日期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智能驾乘控制系统研发生产项目(一期) 综合受理号 nsMB*D****************** 用地性质 用地位置 ****沙区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万泰路西侧,武警**侧 用地面积(平方米) 地表总面积:陆万伍仟贰佰肆拾伍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设规模 / 附图及附件名称 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按******-****-******号用地出让合同附图执行; *、规划条件按******-****-******号用地出让合同附件执行。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项目名称 智能驾乘控制系统研发生产项目(一期) 综合受理号 nsMB*D****************** 批准用地机关 **南沙开发区管委会 批准用地文号 出让合同号:******-****-****** 用地位置 ****沙区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万泰路西侧,武警**侧 用地面积 地表总面积:陆万伍仟贰佰肆拾伍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建设规模 / 土地取得方式 挂牌出让 附图及附件名称 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按******-****-******号用地出让合同附图执行; *、规划条件按******-****-******号用地出让合同附件执行。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 发文号 穗南审批地证〔****〕**号 流水号 地字第*************** 综合受理号 nsMB*D****************** 日期 ****-**-** 日期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南沙置昇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南沙置昇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智能驾乘控制系统研发生产项目(一期) 建设项目名称 智能驾乘控制系统研发生产项目(一期) 用地性质 批准用地机关 **南沙开发区管委会 批准用地文号 出让合同号:******-****-****** 用地位置 ****沙区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万泰路西侧,武警**侧 建设位置 ****沙区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万泰路西侧,武警**侧 用地面积(平方米) 地表总面积:陆万伍仟贰佰肆拾伍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建设规模 / 土地取得方式 挂牌出让 附图及附件名称 空 附加说明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按******-****-******号用地出让合同附图执行; *、规划条件按******-****-******号用地出让合同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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