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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新疆福海县南山台地处4号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批复决定的公示

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月**日(*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路**号地区生态环境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 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台地处*号建筑用砂矿 项目位于***城方位***°,直线距离约*.*km处,中心地理坐标(****国家大地坐标系)为:N**°**'**.***"、E**°*'**.***",行政区划隶属***管辖.项目**周边为荒漠戈壁。 **金辰永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福路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采规模:设计矿山建设规模为年开采建筑用砂矿石**万m*。矿山服务年限:**.**年。**内矿体出露地表,最低开采标高处于最低侵蚀基准面之上,露天开采条件好。根据矿体赋存特征及地形条件,设计采用山坡式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采矿法开采。 项目性质:**。 项目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施工用地范围。施工结束后,施工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将予以拆除,以利于天然状态下植被的恢复;禁止施工人员捕食鸟类、兽类;禁止施工人员野外用火;施工结束后对扰动地面采取场地平整措施。运营期实现矿山绿化与生态效益协调发展,制定生态治理及生态恢复方案。在服务期满后及时封场。矿山开采闭矿后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地质恢复、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拆除无用的地面建筑物,将破坏的地表推平,对受破坏的地表恢复原貌等工作;在**周边种植杂草固土;废料堆场大风天气篷布覆盖处理、四周洒水降尘、压实;闭矿后进行土地复垦,对**周边进行表土回填和迹地覆土恢复等措施。 (二)落实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抽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的三级标准。洗砂废水***m*的三级沉淀池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区进行分区防渗,危险废物贮存场重点防渗,生活区简单防渗,其他生产区域一般防渗,不得出现跑冒滴漏污染项目区土壤和地下水。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施工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避免在大风天气施工;施工车辆严格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严禁乱碾乱压;运输车辆应加盖帆布,严禁车辆在行驶中沿途振漏建筑材料及建筑废料,不能超载过量,装卸器材应文明作业,防止沙尘飞扬。粉状材料及临时土方等在材料堆放场或施工场地堆放时应采取覆盖防尘布(或网),逸散性材料运输采用苫布遮盖,对施工场地及运输路线定期洒水降尘。施工期粉尘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运营期对路面铺碎石、洒水、洒水降尘、布袋除尘器、全封闭彩钢板厂房、全封闭输运皮带,各个扬尘点均设置喷雾除尘设备,生产车间设置**m高排气筒。化粪池定期喷洒除臭剂、消毒剂。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的要求,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的二级标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加强机械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加强施工场地管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合理规划机械、车辆行驶路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类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及时运至当地环卫部门的指定的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箱(筒)内,由环卫部门统一及时处理。运营期剥离的表层土和开发过程产生的废料均回填于采坑内,并洒水压实,通过降雨自然恢复植被,有利于防止扬尘对大气环境带来的污染影响。生活垃圾分类收,定期清运,卫生填埋,污泥干化后卫生填埋。固体废物处置过程满足“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对项目区环境影响较小。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建立完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巡检、保养、维修等工作;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开展评估及备案工作。配备应急物资,加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及培训工作。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实施规范化管理。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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