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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梧州市第十六中学高中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内容

***第十六中学: 报来《***第十六中学关于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校将整体搬迁至新校区开展教学工作,依据《**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你校高中有关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按《***发展改革委 教育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梧发改收费〔****〕**号)文件执行。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元/生·学期(*人一室,空调房)。 三、住宿费收费标准中已含学生供水供电定额标准(供水定额*立方米/人·月,供电定额**千瓦时/室·月),超过供水、供电定额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费。 四、宿舍热水费:**元/立方米(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水量缴费)。 五、遗失补办IC卡工本费:**元/卡。 六、高中阶段课本费:按实际收取。 七、以上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施收费时,使用财政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财政、税务、*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以上收费标准从****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第十六中学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梧发改收费〔****〕***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和*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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