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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年产25万吨新型复合肥生产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正文内容

宁环审〔****〕**号 ***利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KMNFF**)上报由***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万吨新型复**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以尿素、磷酸一铵、氯化钾、钾肥、氯化铵、填充剂、防结块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投料→熔融→高塔造粒→筛分→冷却→包膜→包装和投料→混合搅拌→包装工艺,选址在原***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年产高塔复****万吨、掺混肥**万吨生产线各一条(含高塔生产车间、掺混肥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原辅材料及成品仓库等)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办公楼、给排水、供电、供气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废水软水制备高盐水和锅炉排水用于厂区绿化和洒水抑尘, 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达到《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表*要求后排入***第二污水厂进一步处理。 *、废气施工期严格按照“八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的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能耗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通过采取生产车间密闭、投料熔融工段密闭作业、投料(筛分、冷却、包膜、掺混、包装)废气集气罩(管道)收集+袋式除尘、造粒废气管道负压收集+袋式除尘+喷淋塔处理、*根**米排气筒排放、*t/h天然气锅炉配套低氮燃烧技术+*米烟囱排放、食堂油烟集气罩收集+油烟净化+专用烟道屋顶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氨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和《**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年修订版)》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排放限值,锅炉燃烧废气排放不得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年修订版)》中锅炉/炉窑绩效分级A级指标管控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去除效率需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要求。 *、噪声采取优化场(厂)区布局、优选高效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围挡(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规定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固体废物施工期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分类收集后送相关企业或外售综合利用;营运期除尘器收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或交由相关厂家再生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COD≤*.****t/a、氨氮≤*.****t/a、SO*≤*.***t/a、NOx≤*.***t/a,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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