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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安县罗圩排涝站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

正文内容

***水利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罗圩排涝站工程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函》(来水〔****〕***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和《**省自然**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涝区排涝泵站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农经函〔****〕**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年全省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责任表的通知》(皖水规计函〔****〕***号)和《关于印发***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推进意见的通知》(滁水规建函〔****〕**号)等文件,***罗圩排涝站工程(项目代码:****-******-**-**-******)已纳入****年全省重点水利项目,属于“十四五”期间***需建成的五大类**项重点水利工程之一。项目应由***发展改革委审批。建设性质为***利工程。项目建设对改善涝区排水条件,完善圩内防洪排涝体系,提升农业生产防涝抗灾能力,提供区域水利基础设施保障,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 二、该项目用地位于***水口镇和三城镇,拟用地总面积应控制在*.****公顷之内,其中农用地*.****公顷(不占用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和《泵站设计标准》(GB*****-****)等相关规范要求,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项目已纳入经***人民政府联合审查通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并列入重点项目清单,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各级自然保护区及各类自然保护地。 四、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级自然**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五、***自然**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在用地报批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七、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审批登记等。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协调好与周边*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九、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本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年。                                ****年*月**日 抄送:***自然**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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