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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对哈巴河县新特风电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正文内容

*****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地环不予罚字〔****〕**号 ****新特风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俊华 身份证号码:****************** 地址:***********阿克齐镇**东路四区二十一栋一单元***室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特风电有限公司已于****年*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阿地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已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年**月**日,你公司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日内报送至*****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号为:******-****-**-L。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关于印发<**维吾尔自治区 **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年版)>的通知》中对未按规定报备应急预案或开展应急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已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日内完成整改的。”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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