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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环审(2023)8号关于洛阳豫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氧化钼及钼深加工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正文内容

**豫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松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豫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氧化钼及钼深加工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产业集聚区饭坡园区,由德亭小王沟搬迁至此。不新增产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新增一套冶炼渣回收系统(破碎、球磨、摇床分选)回收冶炼渣中的钼铁。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办公楼、综合楼、实验室等,年产*****吨钼铁,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工程投资为***万元。 二、我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书》,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根据《报告书》所提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其它建设审批手续,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的各项管理要求,对物料进行遮盖,对运输物料车辆进行封闭,防止物料沿途丢撒;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洒水抑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音设备,防止噪声扰民;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二)废气污染防治。钼精矿焙烧车间及冶炼车间密闭,物料输送廊道封闭,钼精矿焙烧系统原料制备含尘废气经“旋风+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经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的氧化钼出料系统含尘废气一起,通过一根**米高的排气筒(DA***)排放;回转窑焙烧废气经“余热回收+多管冷却器+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石灰石膏脱硫+氢氧化钠净化吸收+电除雾”处理后,通过一根**米高的排气筒(DA***)排放。钼铁冶炼系统原料配料及加砂系统、成品破碎筛分与包装系统废气分别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米高的排气筒(DA***)排放;钼铁冶炼烟气经“多管冷却+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米高的排气筒(DA***)排放;渣处理系统含尘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米高的排气筒(DA***)排放。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风机引入脱硫塔内处理。污染物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二级标准,且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洛环攻坚办[****]**号)中排放限值要求;砷排放浓度要满足《**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要求;钼铁冶炼烟气要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要求。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要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相关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初期雨水经沉淀后用于钼铁冶炼渣冷却补水;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田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排污口各污染因子要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要求,且满足田湖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破碎机、球磨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震、隔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要求。 (五)固废污染防治。冶炼渣、脱硫石膏分类收集暂存后外售;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滤袋、检测、实验废物、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在厂区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分区防渗;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对厂区及周边地下水定期监测。 (七)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设置事故池、应急物资及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执行环保总量控制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六、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年**月**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环保局 邮编:****** 联系电话:****-******** 抄送:环境监察大队、**松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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