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正文内容
桂政土批函(*)〔****〕**号 ***人民政府: 你*关于办理*******年第四批次城*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街道罗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公顷(均为农村道路)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公顷(城镇住宅用地*.****公顷、农村宅基地*.****公顷、公路用地*.****公顷);共计*.****公顷土地,作为*******年第四批次城*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督促***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年**月**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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