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详情

明光市勇杭饲料有限公司《饲料用动物油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正文内容

***勇杭饲料有限公司《饲料用动物油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勇杭饲料有限公司《饲料用动物油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名称 饲料用动物油脂加工项目 二、建设地点 ***张八岭镇岭北村***国道旁 三、建设单位 ***勇杭饲料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环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勇杭饲料有限公司饲料用动物油脂加工项目位于***张八岭镇岭北村***国道旁,项目租赁***腾达矿业有限公司厂房约****平方米。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一套干法动物脂肪熬炼设备、一套***万大卡/小时的天然气导热油锅炉,并设置原材料库、解冻区、成品暂存区、成品仓库、成品油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同时购置油脂储罐、冷却循环塔、冷库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t动物饲料油脂和***t油渣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 项目通过***发改委备案。备案号:****-******-**-**-******。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内容 要素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污染物项目 环境保护措施 执行标准 大气环境 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排放口DA*** 颗粒物 低氮燃烧器+**m排气筒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和《关于印发***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号) SO* NOx 负压熬炼废气排放口DA*** 臭气浓度 车间设置微负压,负压熬炼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后经“静电除油+低温等离子+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高**m排气筒排放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油雾 (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 车间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 车间密闭,加强废气收集;厂区内定期喷洒除臭剂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NH* H*S 臭气浓度 非甲烷总烃 地表水环境 生活污水 COD SS 氨氮 BOD* 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 解冻废水、车间设备冲洗废水和蒸汽冷凝水 COD SS 氨氮 BOD* 动植物油 处理工艺为:格栅+隔油调节+气浮+AO+MBR+消毒,处理后用于车间地面冲洗及厂区绿化、道路清扫,不外排 《城*污水再生利用-城*杂用水水质》(GB/T*****-****) 冷却循环水 COD、SS 用于厂区绿化、道路清扫,不外排 声环境 厂界 噪声 合理布局、低噪设备、基础减振等 东北厂界临近***国道,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a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类标准 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有废包装材料、职工生活垃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含油手套。废包装材料定期外售,职工生活垃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泥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含油手套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防渗区:仓库、车间、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池体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后,防渗系数应达到**-*cm/s,使总体防渗层达到极微透水~弱透水级。重点防渗区域: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区域、油罐区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cm/s),或*mm厚**度聚乙烯,或至少*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地基之上采用水泥混凝土地面+防渗漆(环氧树脂)做防渗处理,渗透系数≤**-**cm/s。危废暂存间内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油罐区设置防溢流围堰,并达到重点防渗区的要求,若发生泄露可通过防溢流围堰进行截留。 生态保护措施 厂区绿化 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 (*)在锅炉房内设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探头,探头与控制柜连锁,一旦报警直接切断主供气阀门; (*)隔离一切可能产生点火源的行为; (*)油罐区设置围堰; (*)编制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普及防灾知识,定期进行应急计划的演练,培训全体员工对突发性事故的应变能力。 七、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在受理本项目环评文件后,在***政府网上公开了环评文件全本,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八、相关文件 *、环评委托书; *、***发改委:备案文件;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表 九、听证权力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十、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大道人防大楼B座***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相关推荐

打开中招网APP查看更多信息
招标网首页 > 审批项目 >

注册

客服电话400-633-1888
版权所有 © 2005-2024 招标网 zhaobiao.cn

该项目详情注册或登录后可继续操作查看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