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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新垌至北市公路临时生活区、预制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正文内容

***交通运输局: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新垌至**公路临时生活区、预制场临时用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号)、《**壮族自治区自然**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延期临时使用位于****沙镇六湾村的集体土地*.****公顷,作为***新垌至**公路临时生活区、预制场临时用地(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该用地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为:总面积为*.****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乔木林地*.****公顷、果园*.****公顷),不涉及占用经自然**部质检通过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 二、你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临时用地方式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延期为两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单位必须按审核通过的《***新垌至**公路临时生活区、预制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定审稿)》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及时缴纳土地复垦资金后,方可按程序使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单位要主动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按要求报请验收。 ***自然**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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