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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路(中春路-北竹港)道路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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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路(中春路-北竹港)道路**工程 ****-**-** 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沪闵书(****)BA***************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书。 核发机关******规划和自然**局 日期****-**-**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新春路(中春路-北竹港)道路**工程 项目代码 ********************A******* 建设单位名称 ******颛桥镇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依据 ***生态间隔带 G*(***颛桥镇中心村段)生态绿地实施规划调整,沪府规划〔****〕***号; 项目拟选位置 ***颛桥镇**中春路,南至道路红线,西至北竹港,北至道路红线 拟用地面积 (含各地类明细) *****.**平方米。各地类明细:建设用地**.**平方米,农用地****.**平方米(其中耕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拟建设规模 城*支路,起讫点为中春路-北竹港,宽**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关于核定新春路(中春路-北竹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一份(编号:文印阶段自动生成勿动)。 *、选址范围图一份。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相应权限的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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