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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关于《新乡市文侨汇化工有限公司醋酸乙烯酯工艺技改及资源化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获环书审〔2023〕4号

正文内容

***生态环境局**分局 关于《***文侨汇化工有限公司醋酸乙烯酯工艺技改及**化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获环书审〔****〕*号 ***文侨汇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蓝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郭桦主持编制完成的《***文侨汇化工有限公司醋酸乙烯酯工艺技改及**化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已在***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混合实验室废水、地面清洗废水一起进入厂内自建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生物接触氧化+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处理后的废水与纯水制备浓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由厂区总排口一同排入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香山家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总排放口排水水质须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和***香山家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收水标准要求。 *.废气:项目储罐废气、精馏不凝气、危废间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设备冲洗废气、实验室废气收集后经深度冷凝+活性炭吸附/氮气脱附装置处理后,尾气经**m高排气筒P* 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号)和《**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A级指标要求;甲醇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限值要求。 焚烧炉废气经SNCR+急冷+干式吸附装置+袋式除尘器+碱液脱硫塔处理后,尾气经**m高排气筒P*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关于规范焚烧炉正常运行的环保管理意见”》排放建议要求;一氧化碳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限值要求;氨排放浓度须满足《*******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号)和《**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A级指标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要求,同时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 号)要求。 *.噪声: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要求。 *.固废: 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须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四、本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COD *.****t/a、氨氮*.****t/a;颗粒物*.****t/a、SO**.****t/a、NOx*.****t/a、VOCs *.****/a 。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环境保护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年,如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北干道与**路交叉路*民中心 邮编:******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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