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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扶绥鑫发木业有限公司年产60000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28号))

正文内容

****鑫发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性质(项目代码:****-******-**-**-****** ),位于**壮族自治区******东门镇东门林场华侨分厂**林班,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度**分**.***秒,北纬**度**分**.***秒。项目占地面积约****平方米,生产规模为年产*****立方米胶合板,主要建设包括生产厂房、办公区、生活区、宿舍楼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热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光氧一体机处理后,通过一根**米高排气筒(DA***)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项目设置*台*吨/小时的生物质燃料锅炉。锅炉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根**米高排气筒(DA***)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砂光、锯边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作为木糠外售。 *.应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严格落实中拼、调胶、涂胶工序等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表*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表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锅炉排污水、离子交换树脂反冲洗水回用于厂区道路洒水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后排入*政污水管网,再进入东门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弃原料单板回用作锅炉燃料;脲醛树脂胶罐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废漆桶、废离子交换树脂定期外售给**回收单位;锅炉灰渣、水膜除尘装置配套沉淀池清泥日产日清,外运给周边农户作为肥料使用;除尘器收集粉尘和车间地面清扫粉尘,定期外售给成型生物质颗粒燃料加工厂;废包装袋和生活垃圾一同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胶渣、沾胶废手套、废边角料、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合理布局设备,设备基础减振、隔声、消声,加强维护,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分别为 *.***吨/年、*.***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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