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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桂平市江北污水处理工程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拌合站临时用地的批复

正文内容

**博通天和投资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污水处理工程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拌合站临时用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号)、《**壮族自治区自然**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申请临时使用位于****木镇渡头村的土地*.****公顷,作为*****污水处理工程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拌合站临时用地(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该用地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为:总面积为*.****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坑塘水面*.****公顷),不涉及占用经自然**部质检通过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 二、你公司在工程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临时用地方式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公司必须按审核通过的《*****污水处理工程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拌合站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定审稿)》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及时缴纳土地复垦资金后,方可按程序使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要主动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按要求报请验收。  ***自然**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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