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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环行[2023]35号 关于《安徽雷鸣科化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0万发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及电子引火元件蘸药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正文内容

**雷鸣科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雷鸣科化有限责任公司年产****万发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及电子引火元件蘸药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位于********路**雷鸣科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在现有厂区内建设*条****万发/年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及电子引火元件蘸药生产线,将原电子雷管及导爆管雷管装配工房改造为电子雷管装配工房;改造电子引火元件制造工房;完善防护装甲和防殉爆安全连锁措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产安全设备;利用原有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基础雷管中转库、成品雷管中转库、综合材料库等工、库房。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电子雷管药头蘸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采取排气扇、通风机加强车间内通风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的排放限值;脚线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通过采取排气扇、通风机加强车间内通风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表A.*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新增车间冲洗废水、工器具托盘擦洗废水经现有生产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吹脱+氧化+中和调节+A*O生化+MBR”工艺,最大处理能力为***m&sup*;/d。 *、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热缩管边角料、脚线边角料、废脚线塑料皮、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收集后暂存于厂区现有一般固废库内,由专门物资回收部门回收;生产线上产生的不合格品当天送放炮室统一销毁。废防潮漆桶、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的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有关规定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理。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西、北、南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要求;东厂界噪声排放满足(GB*****-****)*类标准要求。 *、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表》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电子引火元件制造工房内蘸药、蘸漆工序,引火药、防潮漆存储的材料间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 *、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原材料及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配足环境应急物资,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 *、采纳《报告表》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行政许可科) 传真:****-******* 通讯地址:******梧桐中路**号*科创中心双创基地*号楼*楼*** 邮编:******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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