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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正文内容

**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韩进(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向我局邮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称:****年*月*日**时许,韩进在公司承建的环湖大堤(**段)后续工程(**段)施工二标项目工地绑扎屋面钢筋时被钢筋甩开摔倒受伤。****年**月**日,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湖长工理〔****〕*****)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如有异议的,在公告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我局举证。你单位逾期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因无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根据《**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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