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目湖东侧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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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目湖东侧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 ***自然**和规划局: 《*林业局关于天目湖东侧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查意见的报告》(溧林发〔****〕**号)文件已收悉,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目湖东侧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临时使用林地。 二、天目湖东侧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地点位于:***戴埠镇山口村、戴南村,天目湖镇天目湖村、田家山村,使用林地面积为*.****公顷,临时使用期限为**个月。 三、建设单位必须与林权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待补偿到位后方可临时使用林地。必须严格按照《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确定的范围组织施工,建设中涉及林木采伐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个月,向我局提出延续临时使用申请。 四、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防止临时使用林地对森林**造成永久性破坏。 此复。 ***自然**和规划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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