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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文成县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冷链物流基地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正文内容

***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于申请对〈***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冷链物流基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批的函》、委托河海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写的《***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冷链物流基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及***水利局《水土保持责令改正通知书》(浙**政罚责改通字〔****〕第**号)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大峃镇东南方向泗溪河岸,樟岭隧道西出口,地块南侧紧邻***国道,项目地块中心点坐标为**°**′**.*″N,***°*′**.*″E。建设内容包括物流仓储、冷库二大板块,同时配备相应规模的公共配套建筑用房及夹层。工程总征占用土地面积*.****hm*,其中永久占地*.****hm*,红线外临时用地面积*.****hm*。工程总工期**个月,于****年*月开工,计划于****年**月完工。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万元。 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原地表面积*.****hm*,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量***.**t。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万m*(其中土方**.**万m*,石方**.**万m*,表土*.**万m*,钻渣*.**万m*)。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万m*(其中表土*.**万m*,土方*.**万m*,石方*.**万m*)。 (四)工程土石方无借方。 (五)工程土石方余方总量***.**万m*(其中土方*.**万m*,石方**.**万m*,表土*.**万m*,钻渣*.**万m*)。余方中石方均拍卖于**振伟建设有限公司,剩余钻渣经固化后与土方、表土一并运往巨屿白鹭洲水经济产业园进行消纳。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hm*,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渣土防护率达到**%,表土保护率达到**%,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林草覆盖率达到**%。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三个区:I区-主体工程防治区;II区-边坡工程防治区;III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I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雨水管网√、绿化覆土√、透水铺装√; 植物措施:绿化工程√、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地面排水沟、沉沙池、管线开挖土方临时防护(苫盖)。 II区: 工程措施:坡脚排水沟√、坡顶截水沟√、绿化覆土√; 植物措施:喷播植草√; 临时措施:边坡临时苫盖。 III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 临时措施:施工生产生活区防护(临时排水沟)√、洗车池√、临时表土堆场防护(临时排水沟、临时拦挡)√、土石方周转场防护(临时排水沟、临时拦挡)√、泥浆沉淀池防护(填土编织袋拦挡、临时排水沟)、彩条布苫盖、撒播草籽。 (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万元,其**案新增水保投资***.**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浙发改价格函〔****〕**号:“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元(不足*平方米的按*平方米计),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规定,本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m*,其中引桥部分面积****m*,该区域位于青文高速工程用地红线内,与青文高速公路同时施工,不存在二次扰动的情况,且该区域水保已批复并足额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再重复计列。故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为*****m*,需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元。请你单位收到批复后及时到***税务局第一分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联系人:余正普,联系电话:*************、***********。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水利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我局负责监管。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水利局水保工作热线:*************。 十一、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年*月**日水利部令第**号发布)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水利局报告监测成果。 (五)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十三、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四、请方案编制单位河海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批复后将本水保方案上传至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十五、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六、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局 ****年**月**日 附录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报设区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抄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税务局第一分局,*水政管理服务中心,***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利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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