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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峰县县城东扩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正文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扩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及《******扩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容美镇,为**项目。项目主要****大道主线约*.**km,改造相交道路S***约*.**km、相交村道约*.*km,用地面积******平方米;以及**公共停车场建设、立体停车库建设和智能充电桩安装等,用地面积*****平方米。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对照《报告表》拟定的各项环保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各项环保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规范的弃渣场,并建截、排水沟和挡土墙,严禁弃渣随意倾倒。 (二)加强施工管理,采取合理的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厂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三)对施工区域进行洒水降尘;水泥、砂、石灰等易洒落散装物料运输和临时存放,采取防风遮盖措施。 (四)施工废水经处理后用于路面洒水降尘、车辆清洗等。 (五)施工期结束后及时对弃渣场及各类施工临时占地进行生态修复。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份报我局环评监测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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