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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度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重新报批)使用海域的批复

正文内容

***海洋局: 你局重新申请的****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用海,经报***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使用***辖区海域,用海总面积***.****公顷,其中:航道、锚地和其他开放式用海(潮沟疏通)面积***.****公顷,透水构筑物用海面积共**.****公顷(岸线生态化*.****公顷、抛石沙坝*.****公顷、红树林防护带**.****公顷)。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海洋保护修复及海岸防护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构筑物用海中的透水构筑物用海、开放式用海中的航道、锚地及其他开放式用海。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岸线生态化、抛石沙坝用海年限为**年,潮沟疏通、红树林防护带用海年限为*年。用海范围坐标详见附件*。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要求进行用海,不得超越批准范围用海,并进行海域使用动态监测。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获得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并按照批准文件要求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通过法定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后才能进行用海建设,切实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 四、项目如涉及占用红树林,必须依法办理占用红树林手续,需获得林业行政审批部门合法审批后方可施工用海。 五、潮沟疏通清淤物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要求进行处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控要求。 六、用海期间应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及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跟踪监测措施落实情况等,确保项目继续用海符合有关法律**策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当地海洋部门报告使用海域情况。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内容上报审核,经依法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 七、请在本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附件*)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缴纳,并按照规定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使用海域。在规定时间办理登记的,用海起始日期为登记日期。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日内,按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缴纳海域使用金且未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八、项目用**批复文件(钦审批海洋〔****〕*号)作废。 附件:*.****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重新报批)用海范围坐标 *.****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重新报批)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 ***行政审批局 ****年*月**日   附件:*.****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重新报批)用海范围坐标.doc    附件:*.****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重新报批)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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