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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关于鞍山众友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高碳石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众友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万吨高碳石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行政审批局二楼***窗口 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众友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万吨高碳石墨项目鞍生环台审字[****] ***号****-*-** 环评批复见附件 附件:众友审批公示 ***生态环境局**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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