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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岭土高新材料生产基地基建项目

正文内容

和发改能源〔****〕*号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高岭土高新材料生产基地基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高岭土高新材料生产基地基建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高岭土高新材料生产基地基建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约**公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办公楼、研发中心、堆场、厂房、生活区等配套设施等。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万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万Nm&sup*;,年柴油消耗量不高于*.**吨。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发展和改革局 ****年*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发改局、*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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